三、继续完善殡葬服务价格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收费政策的通知2026年第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办)、财政部(办):殡葬殡葬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死存亡的重要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调整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殡葬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费用国库管理 殡葬服务(含殡葬)分为基本项目和非基本项目。ASIC 项目。 (一)殡葬服务费用。葬礼的基本内容包括遗体运送、安放太平间、告别、火化、骨灰存放等。省民政厅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办、财政厅,可根据本省实际,增加人体整形、人体防腐等基本内容。在切实保证核心项目供应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非核心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合理确定。基本物项价格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非基本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参考范围,指导殡仪馆合理收费。 (2)丧葬费。基本殡葬服务包括政府资助的殡葬服务公司提供的绿色殡葬和骨灰葬礼。各地政府对无遗体树葬、内陆无坟墓等环保殡葬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和补贴。如果埋葬费用太高,确实有必要索取,可以索取适当的环境埋葬费。当骨灰埋葬在坟墓中时,可能需要支付坟墓使用费和维护费。如果您选择将尸体掩埋作为空间,可能需要支付空间使用费和维护费。其中,墓地使用费是指费用。诸如坟墓租金、墓碑等建筑材料和丧葬费等。场地使用费包括场地租金、建筑材料等,其中包括成本。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维护、清洁、维修、管理等费用。殡仪馆不得收取除上述费用外的与丧葬相关的费用。各类殡葬企业收取的绿葬费,以及政府主办、所有的城市福利墓地(柱)、商业墓地(柱)的墓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维护费。价格法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一般来说,福利墓地农村地区不得向村民收取墓地使用费。需要维修费用的,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费用明确收费标准。坟墓使用费、空地使用费和其他商业性墓地(骨灰安置所)维护费原则上按市场定价,收费规则由殡仪馆制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决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商业性墓地(骨灰安置所)装载的指导,明确装载标准范围,加强指导,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2、明确原则制定殡葬价格标准的原则。政府制定的殡葬服务价格按照公益指示制定。我知道,标准电价标准是在成本监督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贴、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基础,以充分补偿成本为原则而制定的。变动幅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代理成本差异等因素。殡葬承办人将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内,结合当地居民的收入和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不符合现行价格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y级及以上可以指导殡葬服务提供者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制定试行价格标准,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定价标准的参考范围,必须考虑上述原则。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控制、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和核算各项服务的成本和收入。 3.强化殡葬用品价格导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提供者销售趣味用品、国库等商业经营活动的指导。要组织开展全国殡葬用品集中采购按照“文明、节约”的原则,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确保中低价位殡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公共采购范围的,按照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明确购销差价或者购销价差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提供者合理确定殡葬用品的销售价格。 4、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监测,及时准确捕捉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响应殡葬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成立。我们定期通过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对计费要素、计费标准、销售价差(费率)等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评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五、建立健全殡葬价格表和收费公开制度 (一)制定殡葬价格表和价目表。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附材料)。省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全省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本物品清单。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了地方殡葬服务收费清单,列出服务要素、收费规定、具体服务内容等,并同级制定。本法经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查,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概念,不收取清单以外的费用。 (二)丧葬费用披露力度加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关制度,通过政务部门集中公布并及时更新当地殡葬服务提供者名录、特点和殡葬收费标准。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殡仪馆妥善披露责任,并在经营范围内显着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单证依据、免责政策、举报热线、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等信息。鼓励销售殡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提供者公开殡葬用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质量、材质等信息,并同步公布殡葬用品的进价和销售价格。未按规定披露或违反政策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政府将积极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循环服务体系,提供殡仪馆等信息。提供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方便公众与殡仪馆沟通。 6. 规范殡葬服务的计费行为。地方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殡葬企业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企业经营情况飞行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鼓励殡葬企业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公众合理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家属使用骨灰盒等文明殡葬用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方式,严肃查处不合规问题依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乱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明示价格等,公开曝光恶意性质、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具体殡葬收费政策,将完善收费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对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和地方规定,减免水费、电费、取暖费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我要严格执行。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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